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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章程
2022-09-23 20:38  

(2014年10月5日理事会会议第一次讨论通过)

(2018年3月9日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9月12日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序 言

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2002年,原系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2004年在教育部正式备案,2011年原黑龙江科技学院利民校区全部教育教学资源整体并入本校,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更名为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

学校秉承“求知原本 崇德尚用”校训和“问学正知、探究正理、践行正道、习练正用”校风,以“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社会,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办学宗旨,努力建设成为适应社会需求,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建设发展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Industry and Business,缩写为“HUIB”)。

第四条学校法定地址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学校在哈尔滨市设有位于哈南第十六大道崇文路9号的哈南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性质是: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学校以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长期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社会,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学企融合,创新发展。

第九条学校办学特色:以工科为主,商科为特色,工商交融,艺、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优化专业设置。

第十条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培养具有家国情怀、服务奉献精神和创新创业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龙江,依托长三角,面向全国,对接行业产业需求,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十二条 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建设适应社会需求,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十三条学校承担的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委员会,各二级单位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教师、学生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监督学校重大问题、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学校党委副书记及二级单位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健全党的工作机构,设立纪委工作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学校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建立共青团总支委员会。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工作,以立德树人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积极引导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要团结全体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努力提高自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设立基层组织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重大决策要与民主党派组织协商并听取意见。学校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学校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30万元。

第二十九条学校举办者是哈尔滨祥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推选、决定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理事会成员;

(四)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五)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二)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理事会决议;

(四)保证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所需资金;

(五)遵守学校章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政治核心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体系。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由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人,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及产生方式:

理事人选分为当然理事和推举理事。

(一)当然理事包括:学校校长1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1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职工代表1人。

(二)推举理事包括:举办者推举的代表,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一,推举对象为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教育界、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理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

(一)当然理事:自动获得学校理事会理事资格;

(二)推举理事:举办者推选的理事由理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定;推举理事人选未获得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举办者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理事人选;

(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确定;

(四)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任命。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理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理事。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理事会成员,选举或解除资深荣誉理事和荣誉理事;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批准校长办公会议提报的学校章程修订草案;

(五)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六)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保证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用的发挥;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时,理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30日之内召开。

会议需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订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六)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

(七)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设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理事会任命。理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全面负责校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校长选聘的条件: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五条 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组织拟定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六)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任。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包括股东代表1人,党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回避制度。校长、副校长、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各二级学院(部)等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下属之间不应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议题时,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章程修订草案,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相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涉及学校全面工作的议题,要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五十三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会设有奇数若干委员席位,并由其中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委员人选由院(部)推荐和校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的等额人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由学校相关领导、各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置15-21个奇数委员席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2人。委员的等额人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审议本科专业设置、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审定本科教学建设标准,指导教学建设;组织本科教学评估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置15-17个委员席位(奇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的等额人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与教学质量监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学校教风、学风、考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9-15位(奇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人选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的等额人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依据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方案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决议的落实。

学校所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代行其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第六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和党委书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学校职能部门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学校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

第五章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为学校的二级单位,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请理事长审批,由校长任命和聘任。如果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提名副院长(副主任)人选,经校长审批后,按副院长(副主任)有关程序聘任并签订职务聘任协议。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平台建设等有关事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二级学院(部)院(部)务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学科专业和工作任务设置若干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提名和聘任,报学校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教研室主任主持本学科专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向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报告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各类人员。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和辞退人员。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七十条 教师是履行学校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教师队伍中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

第七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七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术规范;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四)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享有下列权力: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三)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特点和规律,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为学生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时,应当告知其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八十二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八十三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辩、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文化体育活动的相关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利。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应当告知其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九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十一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举办者提供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入的设备购置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接受国家财政资助及各类合法的社会捐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二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九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十五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学校财务业务。

九十七学校建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项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十八条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九十九条学校收入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及学校建设,并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特困学生资助基金、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专项基金及心理辅导基金等有关专项基金。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一百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财务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以一定形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零四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设立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标识由校徽、校歌、校旗等组成。学校主要标识色为东方蓝,代表务实创新、宁静智慧,同时象征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广阔前景。

第一百零七条校徽自上而下为校名标准字体、“工商”二字的形象变形、成立年份和英文校园。其中,校徽主体“工商”呈奖杯状,寓意荣耀,担负起培养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重任。辅助齿轮造型,意指学校以工科为主,商科为特色,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定位。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校歌是《黑工商之歌》。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应用。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办学

一百一十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百一十一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百一十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百一十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审批登记部门年检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被审批登记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七)自行停止办学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并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百一十九本章程由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负责解释。

一百二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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