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一条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对全院实验室(含实验中心、实习实训中心、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下同)安全工作负有总体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测评等。
第二条各系(部)主任或主管实验教学工作的系(部)领导对本系(部)使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落实本系(部)使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系(部)使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三条配备到各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对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本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使用本实验室的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安全员对首次独立进行实验操作的学生或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在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掌握基本安全操作知识后方可开始操作。对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者进行劝导和制止,对不听劝阻者终止其实验室工作。
第五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学院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各系(部)、各实验区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存放无关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四防措施(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人员离开实验室要做到五关(关门、关窗、关电、关水、关气)。工作人员上下班时要先行清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状态,对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电线,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使用高压动力电时要穿戴绝缘胶鞋、手套,或使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条实验室有涉及危险性的操作和实验(如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操作项目)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重视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方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根据其用途、特点、性能,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特殊专业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处批准。
第十四条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特点和性能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会对消防设备、器材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并由责任人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